该指引与证监会此前修订的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》契合,详细规定了合伙企业、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,须提交的资料和有关规定,包括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(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)及复印件;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;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(须加盖企业公章);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;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,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(须加盖企业公章),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,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(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,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,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,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;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);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》;
指引特别提及,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或省级(含副省级城市)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。
免责声明: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,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,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。
友情提醒:为保障您的利益,降低您的风险,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