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政策依据
《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》上海市人民政府(沪府发[2004]52号)
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(沪科[2006]095号)
(二)认定条件
无论内资或外资,凡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:
1、符合《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》要求;
2、具有专利等知识产权,所有权归属清晰;
3、申报项目技术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;
4、项目正处在转化阶段,尚未形成产业化。
其中,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,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1)、利用国内科技成果(或专利)在本市实施转化的
2)、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,并形成新技术、新产品。
3)、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(或专利)在本市实施转化的。
4)、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。
(三)资助方式
1、 具有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的:增值税、所得税、营业税享受上海地税部分的“五免三减半”的政策优惠。
2、 有其它知识产权的,含著作权的:增值税、所得税、营业税享受上海地税部分的“三免二减半”的优惠政策。
3、 给予贷款贴息:在认定后的三年内,以项目为单位取得银行贷款的,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%的贷款贴息。
4、 人才引进:对于参加项目的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,可以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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